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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鉴定标准八级赔偿标准是这样的,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社保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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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 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7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 1、因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5、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参照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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