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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危险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
现行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立案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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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航空器。 (1)一般认为应当针对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但窃走没有人在内的航空器的,劫持航空器罪辩护不构成本罪(可能成立盗窃罪)。 (2)本罪对象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以暴力、恐吓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如果足以危害共同安全,应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如果行为者实施暴力、恐吓和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航空器是否真的被劫持,是否造成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的严重后果,都必须构成犯罪,立案追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生,已严重危及航空安全。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利特尔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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