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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明确列明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包括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但夫妻性生活是对夫妻感情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如果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可以通...
我国法律中明确列明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包括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但夫妻性生活是对夫妻感情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如果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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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不是民法典中明确列明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夫妻性生活是对夫妻感情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如果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离婚的案例也是有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某(男)是蓬安县高庙乡一村民,2007年5月经人介绍,与南部县王家镇一村民王某(女)相识,半年后结婚。结婚后,李某经常要求与王某过夫妻性生活。起初,王某以为李某可能出于新婚而性欲亢进,因此不以为然。但1年后,王某发现李某不属于此种情况,而是将自己视为发泄其性欲的工具。对此,王某多次提出意见,但换来的是多次遭毒打。长时间地被迫与李某过夫妻生活,使王某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她经常感到劳累,一天干活也没有精神,并对过夫妻生活产生了极大恐惧。王某和李某的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9月8日,王某申请蓬安县巨龙司法所调解,要求离婚,且态度非常坚决。 该所干警了解案情得知,这是一起因性生活不和谐而引起的纠纷。应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9月9日上午,纠纷当事人到司法所接受调解,待双方坐下后,各方将纠纷情况进行简单叙述。王某坚决要求要离婚。李某当即表示异议,坚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越说越气,互不相让,气份骤然紧张起来。该所干警看到此情景,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并向他们宣讲: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予离婚。本案中,你们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仅相处半年,在未进行深处了解的情况下即结婚。两人婚前感情并不融洽,婚姻基础差。结婚后,你们本应弥补这种婚姻基础的不足,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但两人正相反,因性生活不和谐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过性生活应是在感情和谐的基础上,达到生理上的满足,并通过生理上的满足使夫妻感情更加牢固。任何一方都不能抛开对方的需求、感情等因素,而一味地要求过性生活。这样的结果只能使夫妻间感情趋于紧张、破裂。你们的情况正如此,李某视王某为发泄性欲的工具,且遭拒绝,便毒打王某,使王某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王某在长时间的被迫过性生活的情况下,对李某的感情彻底破裂,与李某无和好可能动,坚决要求离婚,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基于你们的感情实际情况,应调解离婚。 通过3小时的耐心调解,李某认可了这一事实,同意了王某的要求。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双方愉快分手。
当然可以。长期性生活不和谐即使不离婚,也会发生婚外情的,所以从长远来看还是离婚。性生活在婚姻中还是起着很大的作用的。曾在哪本书上看到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女人整天抱怨男人有各种各样无法忍受的缺点,却依然和他生活在一起,很有可能是因为他们有和谐的性生活;反之,如果一个女人总说男人的各种好处,却又坚持和他离婚,最大的可能就是性生活不和谐。我觉得这话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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