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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志胜,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文娣,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子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邓行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蒙晓华、张依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经连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苏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少忠、陈艳雄,被上诉人贺州市嘉润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胜、廖文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安置房拆迁怎么补偿主要分两个部分来讲,首先如果是第一次房屋拆迁后自己获得的安置房,现在又面临拆迁,可按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种情况,自己不是安置人员去购买的安置房,并已经居住,现在面临拆迁,根据合同约定,拆迁补偿款由原房主所得,购买人在向原房主索赔。实践当中,安置房买卖问题比较复杂,会涉及到房屋过户交易等纠纷,如果遇到安置房购买,需谨慎签订合同或合同内提前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避免后期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改造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 1、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 2、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参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其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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