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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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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其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予以处置。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和采取防范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训练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物资储备的;(六)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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