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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又或是清算,作为债务人要么继续生产经营,要么破产清算,但不论是继续生产经营还是破产清算,都会产生大量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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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规定是破产立案受理是破产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入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以“申请和受理”专章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但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和粗疏,最高法院也没有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导致破产立案成了制约破产审判和影响破产法实施的瓶颈问题,破产立案难成为饱受诟病的司法问题、社会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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