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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3月3日内务部在《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函》中指出:“一、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论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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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外籍华人须持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件;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颂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需持有效的离婚证件。国内公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编辑:贾明军律师)
1959年3月3日内务部在《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函》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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