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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选择但终局是说你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但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诉讼了。复议前置且终局是说必须复议才行。...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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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属于规定的情形,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表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即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是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 法律之所以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可以申请复议,主要是考虑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税务机关依然可以依法执行其征税决定,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这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海关法的立法修改实践,也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国1987年海关法4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经2000年修订后的《海关法》取消了关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该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才可去诉讼。你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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