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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房产证上未注明共有,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2-19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如果房产证上未载明女方名字,则通常不能视作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证上所标注的所有权人即代表实际拥有者。如果这部分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妇俩共同以共同金额购买所得,则该资产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权利。如果双方通过约定将该部分财产分配给某一方单独所有,则需得到对方的同意与认可。 其次,如果另一方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他们曾为该房屋的购置或维护投入过相应资金,则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和认定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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