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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
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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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因此现役军人是可以离婚的。但由于现役军人特殊的身份,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保护军婚制度,就是说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只是要求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必须经军人同意,而并没说现役军人不能离婚。
1、可以跟现役军人离婚,一般需要军人同意,但是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 (1)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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