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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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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婚前全额购房,且只有购房者一方的名字 婚姻双方中的一方,无论男女在婚前全额购买房产,并且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如果离异则对方不可分割他的财产。 2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一起还贷,证上只有支付首付方的名字,婚姻双方中的一方,无论男女在婚前支付了购房首付,若婚后二人一起还贷,但是没有将配偶的名字加上,则遇到离异对方无法分割产权。但是配偶方有权要求增值部分以及还贷部分的经济权益。 3婚前共同支付首付,共同还贷,但只有一方的名字。此种情况,若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无法拿出共同支付资金的凭据或记录,那么在房产分割上便会按照产权证上的所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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