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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电信诈骗未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我国对电信诈骗未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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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电信诈骗未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管是既遂、未遂,都构成诈骗。诈骗未遂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发出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一个信号。无法否认,如果放在以往,对于这样的电信诈骗未遂,虽然也具有了违反刑法的要件,但由于并没有大力打击,往往都可能会被轻微判刑,甚至教育罚款、免除刑罚。但现在,随着电信诈骗案件的高发、危害性的进一步凸显,以及社会进一步呼吁严厉打击,这样的电信诈骗也被判刑罚了,而且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高不就低甚至顶格处罚,无不发出了国家有关方面呼应民意、着眼实际、加重电信诈骗打击的有力信号,告诉社会,电信诈骗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时候已经不复存在,是对社会呼吁严肃打击电信等诈骗的积极正面回应。其次,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就事论事讲,表面看彭某虽然实施了发送虚假短信诈骗的事实,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动,但由于没有诈骗得手,也就是没有引起直接的危害后果,不符合刑法所需要的“四要素”。但深入来看,彭某一天内利用伪基站发送7万余条虚假短信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正常电信秩序,具有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利用伪基站发短信也是对国内电信运营信号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具有了客观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就是说,彭某发送虚假短信虽然没有发生骗到人等直接危害后果,但却具有社会影响恶劣和很大程度上干扰电信信号正常运行的危险后果,符合刑法所需要的“四要素”,按照犯罪未遂也是应该被刑罚的。这也告诉社会,电信诈骗,不是一定要诈骗后果真的实实在在发生了,才判刑罚,而是只要主观上具有了诈骗故意,而且短时间内通过一定方式(发诈骗短信)实施了,而且具有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可能按照法律被严肃判刑和处理。换句话说,电信诈骗者不要再抱着电信诈骗违法成本小的想法,任性胡为了。在我国对电信的治理和相关的犯罪人员管理尤为严格,相关的当事人在进行这类犯罪时,即使诈骗未遂的,也会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但在处罚时会对这类人进行相关的减轻,合法的维护我国的法律公平,维护社会的经济平衡。
诈骗未遂以诈骗罪定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未遂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定,诈骗情节比较轻的情况下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那么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诈骗的赃款全部退回,那么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情节进行减刑,但是减刑最大是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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