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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 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
1、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为学理依据和立法上的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首先应当具备成立要件,即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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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可以表现为单纯以财产分割为内容,也可以与子女抚养混合在一起,由于这种财产分跟协议一般以协议离婚为条件,且都在离婚诉讼之前订立,因此,也可称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诉前离婚协议。协议的效力称之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2、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
离婚协议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夫妻双方在离婚关系存续期间为协议离婚达成离婚协议,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但由于种种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而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存在争议。那么这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附离婚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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