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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费用问题,各省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费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民事协议公证收200,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也就是400元。同时也规定了,各省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费用问题,各省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费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民事协议公证收200,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也就是400元。同时也规定了,各省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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