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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下面是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回答,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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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上所指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汇票按有无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法上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
下面是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回答,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
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的日益智能化、复杂化以及诉讼文明的发展,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其在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受到重视。据有关统计,目前在刑事诉讼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司法鉴定。[1]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鉴定有许多基本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我国司法鉴定处于目前的无序和混乱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越来越不相适应。基于此,要求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在法学界更被一些学者视为“前沿问题”。笔者不揣浅见,试图从另一视角对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同一案件有不同甚至相反的鉴定结论这一特殊现象之原因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且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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