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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认定?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
这种情况是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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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本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和合法性。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是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托人财物。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但不包括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索取和贿赂是在与对方交易自己的影响力,目的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识到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对上述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可以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去受贿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认定?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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