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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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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原告:性别:出生时间:国家:工作单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被告:性别:出生时间:国家: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原因:(说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说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包括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说明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原告(盖章):年月注:1、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分别在原被告后,以下格式书写:委托代理人(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公民):性别:出生时间:国家: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2、起诉书一式两份,根据被告人数增加副本,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要蓝黑或碳)。
1、原告被告。2、诉讼请求。3、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5、证人姓名和住址,6、起诉人,7、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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