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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说的“该员工也确实有行贿的行为”是什么意思??如果此次行贿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行贿不会带给你任何不正当利益),只是听从...
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单位不存在贪污的问题,只能是个人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单位行贿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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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认定如下:一是单位受贿罪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二、单位受贿罪中收受的他人财产应当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的行为给单位带来非法利益;受贿罪是受贿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的。只要领导决定后实施的贿赂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非法利益也属于单位,就应视为单位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单位受贿罪什么认定?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87条之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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