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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情况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 2.除非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公司人格被...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权利有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义务有出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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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人公司有关的诉讼中,如果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财产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如果多个债务人与一个债权人之间,债权人既可以分别让每一个债务人,也可以让多个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权利有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义务有出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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