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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注:这种称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在我国类似是叫做戴罪立功,检举揭发,争取宽大处理,减刑或者缓刑。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 (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了同等严重的犯罪案件侦破线索等行为。
1、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在实践中,也有用污点证人来指证其他被告人的。 2、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 (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污点证人”一词发源的英美国家,典型的污点证人大体包括四类:一是共犯;二是被定罪之人,包括监狱里的告密者;三是曾有伪证罪前科或者证言前后矛盾者;四是有提供虚假证据动机的人或者声誉不佳的人。这一全景描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何谓“污点证人”:上述几种证人在法律评价上或社会评价上存在瑕疵。相应地,英美国家在其身上粘贴“污点”标签的语词立场,在于提醒事实裁判者审慎评价其证言的证明力。 而国内相关评论多在同案涉罪者(或关联案件涉罪者)为侦控人员提供办案线索或证据的语境下使用“污点证人”的表述,语词立场在于强调其与侦控方的合作关系,并且有时将这些人利用自己身份进一步协助侦控方获得证据的做法(即充当侦查实务中所说的“线人”,比如国际足联腐败案件中的布雷泽),也纳入污点证人项下加以评论。 在这一角度上,其实英美国家更多使用的是“协作证人”或“协作者”的表述。当然,在“协作证人”的证言被用作证据时,会涉及对“污点证人”证言审慎评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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