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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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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首先应当是农村房屋的权利人,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主体一致,未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产权证明应当按照原权利人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确认给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人员可以享有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由于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搬迁。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农民集体大部分成员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二、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无变更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当注明权利人是非农民集体成员。
宅基地买卖违法。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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