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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1]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
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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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有: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由于合同、侵权、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要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些行为的权利; 2、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利益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无因管理虽然没有合法的依据,但该行为阻却违法性。 2、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一个最重要法律后果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3、无因管理的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不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前述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一般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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