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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再犯罪是谁的责任

2022-05-15
假释期间再犯罪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案例】 王某(男,23岁)为某网上相亲软件后台数据管理人员,其通过查询网络后台发现有一女子朱某(女,21岁)和初恋非常像。于是王某通过后台数据提取了朱某的联系方式,其实这种联系方式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往网站上充钱才可以看到的。王某开始非常耐心地与朱某谈恋爱,没想到朱某一直无动于衷,表示两人只是普通朋友,没有感觉。但是王某不死心,某天其将朱某灌醉后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其非常后悔,自己到公安自首。但是经过法院审判,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在监狱表现优异,坐牢1年3个月后,假释出来。然而,在假释期间,因为当时判刑时朱某并没有对自己出具谅解书,于是怀恨在心,其买了面具再次对朱某进行了强奸,后被公安抓获。 【判决】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81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犯强奸罪,应当处3年-10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因为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判处3年以下的2年属于减轻处罚了。因此王某强奸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王某判处有期徒刑是2年,已经执行1年3个月,执行刑期超过一半,而王某在监狱内表现很好,因此进行假释也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86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因为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制度,因此假释的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并没有执行完毕,所以王某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其不是累犯。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首先要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 罪一:强奸罪,2年有期徒刑;罪二:强奸罪,4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应当判处2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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