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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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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六)开发区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和收集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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