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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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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一)省际边界或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二)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发生在原始森林防火区、飞播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以森林为主要景观资源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六)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七)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林草交错区、林草结合部发生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通火灾信息。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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