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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资产重组现金收购问题而言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判断)2.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判断)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判断)4.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判断)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现金收购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后,不少类借壳方案,特别容易触发借壳,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往往监管流程长、被否概率加大 而现金收购不需要证监会审核,只需要报审交易所,因而,选择全现金收购的案例便不断涌现一个较为普遍的看法就是全现金收购能够绕过监管,增加并购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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