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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迫写欠条,如果确实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欠条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造成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 2、行使撤销请求权,受害者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不过该撤销主张,需要举证借条的出具是受到胁迫,该证据比较难以搜集。 3、在对方提起诉讼时积极应诉,就出借人是否实际支付借款等方面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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