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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行政处罚决定

2022-08-09
当事人(单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职务地址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元(大写)交至定边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银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签收人签字:人民防空办公室(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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