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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时,要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客观上都可能因未尽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而产生的,而后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求的。指挥人员对所属部队处境危急不积极组织支援构成犯罪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对友邻部队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论处。在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现在如果已进入刑事行政处罚的话,一般来说违法行为已经刑事处罚还可以行政处罚,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这是两个不同部门的管辖范围。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待救援,却见危不救,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秩序、战斗利益及援救友邻部队、确保战斗力的指挥员义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斗进行过程中,发现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需救援却见危不救,不予救援的下列行为: 1、见危不救,在友邻部队处境危难时放弃或者故意避开; 2、有援救能力而不援救,见友邻部队有危难,自己又有救援能力而不予救援; 3、其他见危不救的行为; 4、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对友邻部队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救援责任的部队的指挥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需要救援而不援救的故意心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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