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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发生车祸,对受害人的补偿是: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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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没有商业三者险或者商业三者险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先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肇事者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江西车祸赔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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