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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与社会上的当事人情况基本相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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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银行转账转移财产。如果对方抗辩所谓“钱又还给你了”,对此对方依法应当举证证明该事实,否则,其抗辩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就可以依法认定其具有转移财产的情节,依法就应当可以使其少分或不分。至于实际能够让其分得多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离婚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另行处理,或者先从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其他共同财产中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伴随着家庭能的社会化和多样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增加。离婚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一方面,由于离婚诉讼标的的的特殊性,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启动的诉讼。;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擅自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而不赋予第三人救济的权利,则违背了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因此,离婚诉讼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另行处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与第三人财产分析,可以先分析财产再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争议财产的所有权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此时财产已经合法转移,形式上合法的所有权人是第三人。至于这种转让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需要另行审查。因此,涉案财产关系与第三人有关的,应当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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