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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般是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时对于房子的分割肯定是按照协议的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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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般是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时对于房子的分割肯定是按照协议的进行处理。
协议离婚的房产办理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并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该房屋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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