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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议期限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
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一般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申请复核,复核的期限是30天。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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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行政复核期限为六十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给交通事故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交通事故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如果存在去一起先中止的情形,自其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期限为:(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五)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定鉴定人。重新检查、鉴定限一次。
交通事故是审查期。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3天内申请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后,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3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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