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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离婚后对其进行分割要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则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在拆迁时有配偶的份额,按照拆迁安置房中的份额对其...
如果安置房是在双方结婚后取得,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如果该房屋是在一方婚前取得,则该安置房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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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享有搬迁安置房或补偿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财产。但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不能以其他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一起处理涉及他人利益的财产,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如果不通过法院,自行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搬迁安置房或补偿做一些协议,但切记只能处分夫妻双方的权利,不能干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包括未成年子女,否则这部分协议无效。
安置房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此,如果该安置房是在结婚之前就分配给一方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结清的,离婚时,获得安置房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拆迁条例产权换取的规定,新取得的安置房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但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因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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