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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的单位;(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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