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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是禁止的,仅特例除外,比如出现了以下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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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奖励公司员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取消;第(2)项、第(4)项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取消。公司按照第一款第(3)项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与其他公司合并的以及股东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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