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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
对于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吗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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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多数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对公安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办法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出于维护自身固有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交管理部门都坚决反对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抵触情绪很大。
这个问题,可以停止,只要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就可以。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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