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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的分配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支付,即岗位工资和工资之和。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
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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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抚恤金标准和发行方法,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抚恤金发行方法的通知》(民发[2007]64日)的规定执行。(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员工工伤事故的通知》(劳动社会部发行[2005]36日)的规定,参加统一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工因公死亡,一次工伤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3)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赔偿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调整为:公牺牲是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因病是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 具体计算标准为: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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