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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的处理办法是什么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但在继承人有为限定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财产清册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叁个月以上)内报明其债权。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死者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如果受捐赠人的人死亡,那么捐赠的余额应该归谁是他的亲人还是发动捐赠活动的单位法律上对此有无明确的规定如无,遇见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处理答复:你好,捐赠属于赠与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合法有效力,那么赠与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被赠与人的身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外,受赠与人就享有该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受赠与人死亡的,该财产应当视为其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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