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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的,债权由合并后的新的公司继承。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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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在吸收合并吸收合并过程中转移实际物资产,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二)土地增值税:被吸收方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转移其房地产,可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契税:吸收合并方承担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4)印花税:原则上,原来贴花的部分可以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的事项可以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均无需进行清算。2、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需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被收购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被收购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4、被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款由其股东按原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因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清算不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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