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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一、登记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二、报送材料1.工商营业,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三、办理程序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四、注意事项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手续。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结户)手续。
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直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高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应缴纳的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缴,但是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保险费要由本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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