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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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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执行金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3、执行金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执行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执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对于没有执行金额的执行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县镇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成都市区路号。联系电话:执行依据: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仲委字(2009)第号仲裁调解书。申请事项: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金元。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经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09年月日达成调解协议,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在调解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种补偿金元。然而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却出尔反尔,在约定的付款日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此致成都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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