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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遭保险公司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投保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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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受害方可以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也可以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一并起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依法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来进行划分和赔偿。
理论上该人对未过户的车辆不具有可保利益(即: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索赔权),但鉴于实际生活中这种购车未过户的情况较多,保险公司在处理时也会实际求是,但必需符合一定的手续,这里有两种方式:一、请原车主代为索赔;二、请原车主写委托函,由你代为索赔,但不管样该方式的优点是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必沟通,保险公司也不会说你没有可保利益;缺点是:得求原来的车主替你帮忙,并且保险赔款会把赔款付给原车主,再由原车主给你。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还未年检2008年6月12日,北京某运输公司为其名下一辆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6月11日。同年10月6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方告上丰台法院,法院判令运输公司赔偿修车损失1。1万元。上述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亦派人勘查现场,但事后却没有予以理赔。因此,运输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车辆应于去年7月进行年检,但到10月发生事故时还没有年检,所以公司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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