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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是一个刑法概念,意思是不需要承担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从广义上说,它包括两类人,一类是行为人的本身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这当然不负刑事...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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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2、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犯有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未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3、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格照顾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将强制医疗。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的问题在具体的法律上会有不少的难度,毕竟有关的环节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审核,因此自己需要学会进行充分的调查,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需要积极的遵循有关的条例,进而维护在合理的区间,不过时间的消耗是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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