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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 2、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 3、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入应当暂缓收养。
《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视为无效婚姻,并相应增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这里提到的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婚前隐瞒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疾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必须有严重的智力低下;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无法治愈。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一年内不提出撤销请求,即超过请求期限,则不能再提出请求。
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的其他传染病。(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规定禁止的除外。(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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