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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于受送达人住处...
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形下,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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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留置送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是指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转交送达方式的情况有三:一是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二是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三是受送达人是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即应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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