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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2、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4、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期限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 5、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伴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而提起的。 其主要原因就是:专利侵权纠纷产生的前提应是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专利法》第49条所赋予每个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权,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可以使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由此可见,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运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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