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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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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合格的商品、服务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适用本条例。
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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