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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照老办法继续执行。根据规定,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该证的夫妻,仍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的,仍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仍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则不再申领独生子女证和享受相应奖励。
1、可以, 2、注意事项:(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3)孩子年龄超过14周岁的,不予发证。(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3、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各地可以继续办理;领取证书的夫妻,继续享受奖励,继续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待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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