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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
具体的情况可能因为任何一个细节而有变化,那么一方擅自处分该房产就存在效力问题。2、假如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是丈夫一方的,你所说的需要区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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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最高人民法院《》第11条的规定给了我们答案,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只要符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三个条件的,房屋就无法被追回。在房屋无法被追回时夫妻另一方的救济途径是请求擅自售房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财产处理行为,但受让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2)如果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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